红木涨价提货要加钱 “定金”非订金

2015-07-04来源 : 互联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碰到买东西需要事先预付商家一部分*的情况。这*被称作是“定金”或是“订金”。两个词读音相同,乍看起来好像也没啥区别。可是真的碰上“事儿”的时候,很多不明情况的消费者往往会吃亏。*近,南京市民王女士就碰上了一件因500元“定金”引起的麻烦事。

5年前订货预付500

据南京江宁区工商局湖熟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介绍,前不久他们接到王女士的投诉。经了解,王女士2009年在江宁一家红木家具公司买家具,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购买红木餐桌椅4件套的合同,王女士说,自己当时买了一套房,这些家具是为新家准备的,家具虽然买了但是并不急着用,准备在搬家前再提货,所以并没有**付款,只是预付了500元的费用。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这套家具是4500元,剩余的4000元费用,双方在合同上约定等到提货时再结清。

现在提货得加*了

但是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新房子在建设方面出了大问题,本来应该在买家具后不久就拿到的新房一再延期,一直拖到2013年12月份前后才交付。房子拿不到,王女士也就一直没提家具。*近准备搬家了,王女士猛然想起这事,到红木家具公司去要求对方发货。可是商家表示,当时合同上约定的提货期限是一年,现在已经过了4年多,而且这几年红木的价格也涨了很多,所以不能够按照原先的价格发货,王女士如果实在想买那套家具也可以,但必须补交因红木原料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差价。

据了解,近年来因国外红木产地限制采伐等因素,红木价格一路疯长。王女士当时购买的红木家具用料虽然属于低端非洲红木,但这几年下来木材的市场价格也上涨了30%以上。现在如果要买,算下来也要多花一两千元。王女士觉得不划算,就表示家具不要了,但要求商家退回当时预付的500 元*。但商家以王女士违约为由**返还。王女士交涉无果,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

500是“定金”,要不回

经工商所联合消协工作人员现场了解,调阅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发现一个连王女士自己都忘记的情况—5年前她预交的500元*在合同文本上注明了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消协工作人员昨日向扬子晚报记者详细介绍说,“定金”和“订金”虽然发音相同,但在法律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据介绍,“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而“订金”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法律认可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

也就是说,王女士关于退还500元“定金”的要求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尾声:双方让步达成和解

还好,记者昨天了解到,这件事情目前已经圆满解决。在工商所和消协调解下,王女士愿意补交一部分差价,商家也同意重新给王女士发货,少收甚至不收额外费用。


标签: 红木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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