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则认为,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产生的清式家具,有其本身的特色与成就,作为一种"写实"风格的实用装饰艺术,不乏值得研究与借鉴之处。就单件清式家具而论,有成功的,亦有失败的,不能一概而论。基于此,清式家具大体可分为三类:**类是成功的,多为康熙至乾隆早期制品;第二类是装饰过于繁复的,多为乾隆中后期制作的;第三类则是格调低俗拙劣的,多为清晚期制作的。
其三认为,对不同形式的艺术风格,应站在不同的着眼点加以审度。清式家具与欧洲一些国家17~19世纪的宫廷家具同属"古典式"范畴,它体现了一种瑰丽、华贵的格调。作为两种表现形式根本不同的艺术品,清式家具与明式家具不能够也不应该简单地相对比。对清式家具的研究与评价应摆脱已有模式,把它当作一种*特的艺术形式重新加以研究,并给予客观的恰如其份的评价。
以上三种观点,反映了不同的着眼点和不同的审美情趣。**个观点很明显有过激之处。无论从总体上怎样评价清式家具,就其个体而言,还应通过相互对比,区分出上乘、一般和较差等不同层次。某一件清式家具的失败,并不削弱整个清式家具"华丽而不滥,富贵而不俗,端庄而不呆,厚重而不蠢,清新而不离奇"的艺术价值。
明清家具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可谓各有千秋。我们不应因欣赏明式家具的简约,就一概否定清式家具的浓华;也不应因欣赏清式家具的华丽,就过分贬低明式家具的质朴。相反,应把二者一并视为中华民族古家具发展史上的**。它们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为中华古家具灿烂文化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诚可谓,"燕瘦环肥"皆不失天香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