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家具的鉴定与断代要掌握造型、用料、作工和纹饰等特点及其演变,即“四看”。
一看造型。清中期之前的明式家具的造型及各部比例尺寸基本与人体各部的结构特征相适应。如椅凳椅背大多与人的脊背高度相符,侧脚收分明显。明代坐墩多胖而矮,清代的则多瘦而高。桌椅的腿足,也经历了一个由细瘦到粗壮的演变过程。具有前者特征的桌椅,其年代一般要早于后者。
二看用料。明式家具多用黄花梨、紫檀木、鸡翅木、铁梨木、乌木等硬木,也用榉木、楠木、核桃木、樟木、榆木及其他硬杂木。清乾隆以后,紫檀开始取代黄花梨。红木、花梨木用于制作家具,约在清中期。
三看作工。明式家具的作工,其总体特征是以流畅的线条为主,不像清式家具崇尚繁复的雕镂;以圆润为主,不像清式家具讲究用料的方正;以强调结构的整体性为主,往往一木连作,上下贯通,不像清式家具多显支离零乱。一般来说,直脚早,弯脚晚;朝里弯早,向外撇晚。明式多鼓腿膨牙、三弯腿等向内或向外兜转;清式则多回纹足、兽面足等。
四看纹饰。明式家具多以螭龙、凤纹、折枝、卷草以及灵芝等纹饰为主,且往往只在椅背板、牙条等局部作点缀。清式家具除传统的龙凤、折枝、卷草、牡丹、灵芝等外,还有鱼虫、飞鸟、松鼠以及梅、兰、竹、菊、荷花等。西洋纹饰即“西番莲”装饰是清代家具的特征之一。另外,雕竹节纹清初以后多,明代少;明式家具的龙纹饰比较抽象,清式家具的则较具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