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中对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分为三级:HJⅠ、HJⅡ及HJⅢ,定义如下:
1.HJⅠ:木材和复合木材在地面以上用于:
1)室内结构;
2)室外有遮盖的木结构;
3)室外暴露在大气中或长期处于潮湿状态下的木结构。
2.HJⅡ: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淡水接触或处于其他易遭腐朽的环境(例如埋于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构件)以及虫害地区。
4.HJⅢ: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接触处:
1)园艺场或虫害严重地区;
2)亚热带或热带。
注:不包括海事用途的木结构。
木结构选材:防腐木材的选择和使用
木材防护剂应具有毒杀木腐菌和害虫的功能,而不致危及人畜和污染环境,因此对下述防护剂应限制其使用范围:
1.混合防腐油和五氯酚只用于与地(或土壤)接触的房屋构件防腐和防虫,应用两层可靠的包皮密封,不得用于居住建筑的内部和农用建筑的内部,以防与人畜直接接触;并不得用于储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所。
2.含碑的无机盐可用于居住、商业或工业房屋的室内,只需在构件处理完毕后将所有的浮尘清除干净,但不得用于储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所。
用防护剂处理木材的方法有浸渍法、喷洒法和涂刷法。浸渍法包括常温浸渍法、冷热槽法和加压处理法。为了**达到足够的防护剂透入度,锯材、层板胶合木、胶合板与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采用加压处理法。
常温浸渍法等非加压处理法,只能在腐朽和虫害轻微的使用环境HJⅠ中应用。
喷洒法和涂刷法只能用于已处理的木材因钻孔、开槽使未吸收防护剂的木材暴露的情况下使用。
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包括层板胶合木、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重新干燥到使用环境所要求的含水率。
木构件在处理前应加工至*后的截面尺寸,以消除已处理木材再度切割、钻孔的必要性。若有切口和孔眼,应用原来处理用的防护剂涂刷。